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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 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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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 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㔸㗘㛚㝼㠬㡾㢲㣔㤎㥘㥸㦖㧖㨰㨲㩒㩔㫶㭔㮠㱖㴈㵶îîîîîîîîîàîîîഀ␃ሁ桤ā䜀$⑈愀Ĥ摧圕Úက萑Ƥ搒Ũ⑇䠀$䑗È葠Ƥ摧圕Úᨀ㵶㿼䂂䃠䄾䇆䉬䋶䎚䑄䔠䖄䙆䙰䞊䠤䡼䢲䣘䣰䤒䥜䦴䩬䫤䭖䭨îîîîîîîîîîîîîഀ␃ሁ桤ā䜀$⑈愀Ĥ摧圕Úက萑Ƥ搒Ũ⑇䠀$䑗È葠Ƥ摧圕Úᨀ䭨䰨䲢䴂䴆䴈䴌䴎䴒䴔䴘䴚䴜䴞䴠䴢䴤䴦䴨䴪䴬䴮䴰䴲䴴䴶îîììììììììììîĀል☀d倀ࣆ＀摧圕ÚĀĀက萑Ƥ搒Ũ⑇䠀$䑗È葠Ƥ摧圕Úᤀ4倦 週ĸ倲뀟⺃뀠䇈뀡܅뀢܅連֊逤֠뀥뀗͓뀘Ϡ逌ƩʆœN䀀￱N 正文 ␃㄃$②$䩃䡋䩐䡟Ё䩡䡭Љ䡮ࠄ䡳Љ䡴ࠄ$䁁￲¡$Č默认段落字体F䁩￳³FԌ普通表格 嘺 㐀ۖĀ̅혴ਁ氃愀϶ 䁫￴Á Ԁ无列表 X俾òX title␃ሀ睤ጀ撤᐀撤㄀Ĥ⑛封Ĥ②䩃䡋䩏䩑䩡P䁞ĂP 普通(网站)␃ጀ撤᐀撤㄀Ĥ⑛封Ĥ②䩃䡋䩏䩑"䁗¢đ" 要点࠵岁脈N䀟ĢNЌ圕Ú页眉'␃ഁࣆȀ္⁲ȁ搦ĆĀ⑇倀ࣆ＀Ć②䩃䩡<䀠IJ<Ќ圕Ú页脚␃ഀࣆȀ္⁲ȁ⑇愀$䩃䩡.恚ł. 圕Ú纯文本 䩏䩑䩡V濾￲őV 圕Ú Char Char6(䩃䡋䩏䩐䩑䡟Ё䡭Љ䡮ࠄ䡳Љ䡴ࠄᮛ吀￿￿IÏŨƳɃɥʤʿˀˍˠ̧̨̱̲βиѿҚҞӕԉԊԙԚՍժռֻ֗֞ר؅ح٢ٹڦې۱ܓܫܽݓݰމުߡߩࠑࠥࡄ࡞࡮ࢦࣃࣚआखनॊ঎ৗ৤৸਍ਸ਼੭૜୎ஒநவ௘౅ౘ౰ಀಟೕ೸ഖലൊൠ්฀วๅ๜๲ຆ຤ຽ໗໦ྜ࿬ၭႾᄖᄿᅙᅪᆇᆬᆼᇋᇫመሙሩሪቻኪዐጫᎄᎻᓾᕁᕰᖟᗣᘶᙻᛍᜢថែᠣᠸᣅᤒ᤾ᥙᥬ᥸ᦉ᦮᧚ᨶᩲ᪫᪴ᬔ᭑ᮁᮃᮄᮆᮇᮉᮊᮌᮍᮎᮏᮐᮑᮒᮓᮔᮕᮖᮗᮘᮙᮜ˜ 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 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 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耀˜ 耀耀˜耀耀˜耀耀˜耀耀퇈  ߮釈  ޯ퇈  ߮釈  ޯ퇈  ߮釈  ޯ퇈  ߮釈  ޯ퇈  ߮퇈  ߮䂘〒耀耀퇈 。߮퇈 。߮퇈 。߮䂐〓耀耀퇈  ޯ퇈  ޯ퇈  ޯ퇈  ޯ퇈  ޯ釈  ࢈ޯIÏŨᮜ䂚 耀耀܀䂚  耀耀ހ䂚  耀耀ހ䂚  耀耀ހ  〃܀ ؀ർ䴶؀๢ᖠᰚ㍈㵶䭨䴶'()؀䴴@ ం@￿ÿ肀€÷က༁Ȁ䣰 ࠀࣰĀༀ̀ヰༀЀ⣰ĀऀჰȀ਀ࣰԀ’ࠁ0(ࠀBࠁ฀SƿNjǿ̄ ̿KÎÑûýĚĜŧŪƲƵɂɅɤɧʣʦʾˀˌˎ˚˜˞˥˦˧˨˪˷˹˿̨̥̰̲̃̄̅̆̇αβзиѾѿҙҚҝҞӔӕԈԊԘԚՋՎըիպսֹּ֖֗֜֟צש؃؆ثخ٠٣ٸٹڤڧێۑۯ۲ܑܔܩܬܻܾݑݔݮݱއފީުߠߡߧߪࠏࠒࠣࠦࡃࡅ࡜࡟࡭࡮ࢤࢧࣁࣄࣘࣛऄइऔगधनॉॊ঍঎ফবভম্ৎ৏৐৕৘ৢ৥৶৹਋਎ਵਸ਼ਖ਼ਗ਼ਜ਼ੜ੬੭૛૜୍୎ஐஓ஦னளஶௗ௘ృైౙ౮౱౾ಁಞಠ೓ೖ೶೹കഗരളൈോൟൠ෈෋෾กลศไๆ๚๝๰๳ຄງຣລົ຾຿ເ໕໘໥໦༤༧ྒྷྔྕྖྛྜ࿫࿬ၬၭႽႾᄕᄗᄽᅀᅗᅚᅨᅫᆅᆈᆪᆭᆺᆽᇉᇌᇪᇫሗሙረሪቺቻኒናኩኪዏዐጪጫᎃᎄᎺᎻᓽᓾᕀᕁᕛᕜᕯᕰᖞᖟᗕᗖᗢᗣᘵᘶᙺᙻᛌᛍᜡᜢតថេែᠢᠣᠷᠸᡨᡪᣄᣅ᣾ᤀᤐᤓ᤼᤿ᥗᥛᥪ᥮᥶᥺ᦈᦉ᦭᦮᧙᧚ᨵᨶᩱᩲ᪪᪫᪹᪺᪳᪴ᬓᬔ᭐᭑ᮀᮁᮁᮃᮃᮄᮄᮆᮇᮉᮊᮌᮍᮙᮜHIÎÏŧŨƲƳɂɃɤɥʣʤʾˀˌˍ˟ˠ̨̦̰̲αβзиѾѿҙҚҝҞӔӕԈԊԘԚՌՍթժջռֺֻ֖֗֝֞קר؄؅جح١٢ٸٹڥڦۏې۰۱ܒܓܪܫܼܽݒݓݯݰވމީުߠߡߨߩࠐࠑࠤࠥࡃࡄ࡝࡞࡭࡮ࢥࢦࣂࣃࣙࣚअआकखधनॉॊ঍঎৖ৗৣ৤৷৸਌਍ਵਸ਼੬੭૛૜୍୎஑ஒ஧நழவௗ௘ౄ౅౗ౘ౯౰౿ಀಞಟ೔ೕ೷೸കഖറല൉ൊൟൠ෉්෿฀ฦวไๅ๛๜๱๲຅ຆຣ຤ຼຽ໖໗໥໦ྛྜ࿫࿬ၬၭႽႾᄕᄖᄾᄿᅘᅙᅩᅪᆆᆇᆫᆬᆻᆼᇊᇋᇪᇫሗሙረሪቺቻኩኪዏዐጪጫᎃᎄᎺᎻᓽᓾᕀᕁᕯᕰᖞᖟᗢᗣᘵᘶᙺᙻᛌᛍᜡᜢតថេែᠢᠣᠷᠸᣄᣅᤑᤒ᤽᤾ᥘᥙᥫᥬ᥷᥸ᦈᦉ᦭᦮᧙᧚ᨵᨶᩱᩲ᪪᪫᪳᪴ᬓᬔ᭐᭑ᮀᮁᮁᮃᮃᮄᮄᮆᮇᮉᮊᮌᮍᮙᮜᮜᮁᮁᮃᮃᮄᮄᮆᮇᮉᮊᮌᮍᮙᮜ䝔Γߪ࿿࿿࿿࿿࿿࿿࿿࿿࿿亃ₖ⯀꫈࿿࿿࿿࿿࿿࿿࿿࿿࿿ॡ孢ᰎ퉘࿿࿿࿿࿿࿿࿿࿿࿿࿿᠃萏Ũ萑ﺘ옕栁؁葞Ũ葠ﺘ⡯ȁ฀ǿЀƀༀ䢄ᄃ岄ᗾ׆Ā͈帆䢄怃岄˾Ā⤀ĀȀƂༀᄄ岄ᗾ׆ĀӬ帆怄岄˾Ȁ⸀Āƀༀ還ᄆ岄ᗾ׆Āڐ帆還怆岄˾̀⸀ĀЀƀༀ㒄ᄈ岄ᗾ׆Ā࠴帆㒄怈岄˾Ѐ⤀ĀȀƂༀᄉ岄ᗾ׆Ā৘帆怉岄˾Ԁ⸀Āƀༀ粄ᄋ岄ᗾ׆Ā୼帆粄怋岄˾؀⸀ĀЀƀༀ₄ᄍ岄ᗾ׆Āഠ帆₄怍岄˾܀⤀ĀȀƂༀ쒄ᄎ岄ᗾ׆Āໄ帆쒄怎岄˾ࠀ⸀ࠀĀ̀ༀ梄ᄁ预ᗾ׆ĀŨ帆梄态预濾Ĩ.耄᠀萏͈萑﹜옕䠁؃葞͈葠﹜)舂᠀萏Ӭ萑﹜옕؄葞Ӭ葠﹜.耀᠀萏ڐ萑﹜옕送؆葞ڐ葠﹜.耄᠀萏࠴萑﹜옕㐁؈葞࠴葠﹜)舂᠀萏৘萑﹜옕؉葞৘葠﹜.耀᠀萏୼萑﹜옕簁؋葞୼葠﹜.耄᠀萏ഠ萑﹜옕 ؍葞ഠ葠﹜)舂᠀萏ໄ萑﹜옕쐁؎葞ໄ葠﹜.᠔萏Ũ萑ﺘ옕栁؁葞Ũ葠ﺘ⩂伀J儀J漀Ĩ桰＀.耄᠀萏͈萑﹜옕䠁؃葞͈葠﹜)舂᠀萏Ӭ萑﹜옕؄葞Ӭ葠﹜.耀᠀萏ڐ萑﹜옕送؆葞ڐ葠﹜.耄᠀萏࠴萑﹜옕㐁؈葞࠴葠﹜)舂᠀萏৘萑﹜옕؉葞৘葠﹜.耀᠀萏୼萑﹜옕簁؋葞୼葠﹜.耄᠀萏ഠ萑﹜옕 ؍葞ഠ葠﹜)舂᠀萏ໄ萑﹜옕쐁؎葞ໄ葠﹜.䝔Γ亃ₖॡ孢￿￿￿￿￿￿￿￿ー忪ЉЉЉЉЉЉЉЉꥎ睖ЉЉЉЉЉЉЉЉ苖ЉЉЉЉЉЉЉЉå整峲,᏿_᩻o㬤Œ圕Úᮜ䃿老ዀŔᰂ鬀瀀瀀2＀ǿ܀唀渀欀渀漀眀渀＀ǿࠀ＀ǿ＀ÿȀ＀ÿ＀ÿȀ＀ÿऀ䜀逖Ȁ؂ԃԄ̂蜄z ࢀ＀吀椀洀攀猀 一攀眀 刀漀洀愀渀㔀逖ȁԀąĂ؇Ԃ€匀礀洀戀漀氀㌀逦Ȁ؋ȄȂȂ蜄z ࢀ＀䄀爀椀愀氀㬀逆蘁ȃ؁̀āā́฀ဈĀЀ謀卛O匀椀洀匀甀渀㬀逵蘁Ȁ؁̉āāā฀ဈЀ＀譎彛䜀䈀㈀㌀㄀㈀伀逐က଀ఀ吀椀洀攀猀 一攀眀 刀漀洀愀渀㬀逆蘁ȃ؁̀āāā฀ဈЀ턀厞O匀椀洀䠀攀椀䬀逐ᨀ吀椀洀攀猀 一攀眀 刀漀洀愀渀㼀逵Ȁ̇ȉԂЂ蜄z ࢀ＀䌀漀甀爀椀攀爀 一攀眀 Ѐ㄀蠈ꐀ栀需꫊⍦Ⳍꫛަ开ᨀ最Ā฀Ѐ̀ㄐᨀ最Ā฀㄀℀ƒ̀ⴀጀ℀⤀Ⰰ⸀㨀㬀㼀崀紀ꠀ뜀윀줂ᔂᘠᤠᴠ☠㘠ĢȰ̰԰रରര༰ᄰᔰᜰİ˿߿৿೿໿᫿᯿῿㷿䃿峿巿廿ÿ⠀嬀笀뜀᠀ᰠࠠਰరะူᐰᘰ࠰໿㯿寿ÿԀ訇椅鰀舀ኀ猀猀Ȁࠀ茲qϜ䠀Pࠀ￰ďĀ?ꠀ＀￿ソ￿ソ￿ソ￿ソ￿ソ￿ソ￿ⱜ㈀＀ዿጀ؀๦٦❝晙ᑛ癸ὺὢ͵햀΋ᾀ鑵핞袋ᥛR̀礀稀猀Ѐ글潟⢏㝵b᠀؀̀ఀĀఀȀఀ￾ą藠俹ၨ醫✫0Ƥ˜ ÐÜèôĀĔ ĨĴ Ŕ Š Ŭ ŸƄƌƔƜΨ(ꗀ꒹ꟑ탑뾾韛탕韛벿퓊벿韛ꛓ퓊穹s 潎浲污搮瑯 ꋎ쏓ꞻ7楍牣獯景⁴晏楦散圠牯d@切䕶 @ 豁連dž@ᨀ維dž@ሀꮫ”ǐКᝧ￾ą픂헍⺜ရ鞓Ⱛ껹0° X`px€ˆ ˜ ¨Ψ楪湡慮n1᭳✏   !"#$%&'()*￾￿,-./0123456789:;<=>?@ABCDEFG￾￿IJKLMNO￾￿QRSTUVW￾￿�￿Z￾￿￾￿￾￿￿￿￿￿￿￿￿￿￿￿￿￿￿￿￿￿￿￿￿￿￿￿￿￿￿￿￿￿￿￿￿￿￿￿￿￿￿￿￿￿￿￿￿￿￿￿￿￿￿￿￿￿￿￿￿￿￿￿￿￿￿￿￿￿￿￿￿￿￿￿Root Entryą￿￿￿￿आÀ䘀㛰럽”ǐ\€1TableĂ￿￿￿￿+㧅WordDocumentĂ￿￿￿￿吶SummaryInformation(Ă￿￿Hက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8Ă￿￿￿￿￿￿PကCompObj￿￿￿￿￿￿m￿￿￿￿￿￿￿￿￿￿￿￿￾￿￿￿￿￿￿￿￿￿￿￿￿￿￿￿￿￿￿￿￿￿￿￿￿￿￿￿￿￿￿￿￿￿￿￿￿￿￿￿￿￿￿￿￿￿￿￿￿￿￿￿￿￿￿￿￿￿￿￿￿￿￿￿￿￿￿￿￿￿￿￿￿￿￿￿￿￿￿￿￿￿￿￿￿￿￿￿￿￿￿￿￿￿￿￿￿￿￿￿￿￿￿￿￿￿￿￿￿￿￿￿￿￿￿￿￿￿￿￿￿￿￿￿￿￿￿￿￿￿￿￿￿￿￿￿￿￿￿￿￿￿￿￿￿￿￿￿￿￿￿￿￿￿￿￿￿￿￿￿￿￿￿￿￿￿￿￿￿￿￿￿￿￿￿￿￿￿￿￿￿￿￿￿￿￿￿￿￿￿￿￿￿￿￿￿￿￿￿￿￿￿￿￿￿￿￿￿￿￿￿￿￿￿￿￿￿￿￿￿￿￿￿￿￿￿￿￿￿￿￿￿￿￿￿￿￿￿￿￿￿￿￿￿￿￿￿￿￿￿￿￿￿￿￾ਃ￿￿आÀ䘀楍牣獯景⁴晏楦散圠牯⁤쓎떵਀䴀坓牯䑤捯က圀牯⹤潄畣敭瑮㠮눹q